协会章程
河南省道路运输协会章程
(2021年3月26日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会团体名称:河南省道路运输协会;英译名称:Henan Association of Road Transport:缩写:HART。
第二条 河南省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秉承为政府部门、会员“双向服务”的职能,当好参谋和助手,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利益。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和自律功能,弘扬正气,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法维护道路运输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本行业与社会、本行业内部的关系,为促进我省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参与组织有关发展行业经济、推动技术进步、深化企业改革、拓展国际合作领域等方面的各类活动,反映行业呼声、建议和会员单位的诉求,引导会员单位规范经营行为,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各项工作,促进和推动道路运输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道路运输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标准,围绕行业发展中心任务和会员的需求开展各项工作,反映会员诉求,积极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二)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承担本行业政策宣贯、业务交流、培训服务等行业性工作。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道路运输行业职业资质评定服务、职业能力评价指导;承担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咨询。
(四)开展本行业经济技术调查和发展战略、规划、政策研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为政府制定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提供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积极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和倡导实施《行规行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与社会其他部门的相关事务,维护公平竞争。
(六)发展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业务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为企业涉外运输、劳务输出、利用外资、引进技术和管理等提供咨询服务。
(七)组织开展科技开发和业务培训、技术交流服务和展览展销论坛会议等活动,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行业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管理创新和技术进步,帮助和协调会员企业之间加强经济联系与合作,推动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八)编辑发行行业有关书刊和资料及网络信息。传播行业政策和行业信息,学习交流,宣传会员形象,展示行业风采。
(九)组织调研,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搭建道路运输行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行业重大公共信息和公益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公益性宣传和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十)加强与有关部门,地方同行业协会的业务联系,密切配合、互相支持,推动本会各项活动的广泛开展。
(十一)完成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和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或承接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在道路运输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个人会员
1、拥户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拥有从事本行业的从业资格证书;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简介、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基本情况及简历、单位地址、邮箱地址等。
(三)经本会秘书处审查,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有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诉助本会帮助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带有普遍性的有关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
(五)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办妥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六)审议决定本会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在任期内有义务与本会秘书处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会相关专业机构负责人职务并积极工作;会员代表单位应积极支持本会开展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并努力完成任务。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拟任负责人人选及会议的议题向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或经会员代表授权的代表人)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30%。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研究审议换届工作事宜,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6%。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总数为5-13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导和监督秘书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工作。
(五)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名誉会长、专家建议人选。
第三十五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法定代表人,在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由本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前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
第五节 监 事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监事会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第四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在本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各项工作中,始终要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的重要指示
第四十九条 贯彻党的决定,宣传党的主张,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五十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努力实践“三个倡导”。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兑现。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政府相关部门购买服务所产生的收入等;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
(二)日常办公经费;
(三)组织行业活动经费;
(四)调查研究和课题制作经费;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和差旅费;
(六)专家聘用费用;
(七)宣传出版费用;
(八)行业公益事业的开支;
(九)办公用房租金;
(十)其它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统一管理,分类记账,集中核算,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要求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二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3月26日本会第四届二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