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网规划编制办法

来源1: 河南省道路运输协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和宏观控制,健全公路建设的科学管理机制,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使公路网规划工作步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在总结近十年公路建设前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取了国内外公路网规划的科学理论和有益经验,结合当前公路发展中的实际问题,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网规划是公路建设科学管理大系统中决策系统的重要环节,是国土规划、综合运输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 

公路网规划属于长远发展布局规划,是制订公路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五年建设计划,选择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是确保公路建设合理布局,有秩序地协调发展,防止建设决策、建设布局随意性、盲目性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确定的战略方针和目标,充分体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发展以综合运输体系为主轴的交通业的方针,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观念,使公路网发展布局服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战略、总目标,服从于生产力分布的大格局,服从于国家的综合运输网规划,正确处理省际、地区间以及各种运输方式间路网的衔接,使公路网规划寓于社会经济发展之中,寓于综合运输体系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讲究科学,讲究经济效益的原则,从国情、本地区特点出发,既要有长远战略思想,又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安排;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公路工程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四条 公路网规划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深入的调查,必要的勘测和科学的定量分析,在剖析、评价现有公路状况,揭示其内在矛盾的基础上,根据客货流分布特点、发展态势及交通量、运输量的生成变化特征,提出规划期公路发展的总目标和大布局;划分不同路线的性质、功能及技术等级,拟定主要路线的走向和主要控制点,列出分期实施的建设序列,提出确保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与措施,科学地预测发展需求,细致地研究合理布局。 

第五条 公路网规划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路网的现状及其综合评价。全面分析公路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通过多种方法科学预测客货运输量、交通量的发展水平,分析发展特点,提出发展目标。 

论证公路网发展的总体布局方案,要研究不同路线、路段的技术等级、性质与功能,干线的覆盖程度、吸引范围及其相应配套设施,优选出建设重点,推荐最佳建设序列。 

针对公路网规划总目标提出实施规划存在的问题和需要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附有反映规划内容的图纸和表格(详见公路网规划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第六条 公路网规划要以全国综合运输网、全国公路网规划和交通发展战略为依据,在认真做好社会经济调查、交通量调查、公路网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积极采用国内外行之有效的规划方法和科学的分析计算方法,做好发展预测和方案论证工作;要建立健全数据库,充分利用历史资料,重视数据采集、整理、运用的科学性,做到定性分析和定量计算相结合;要采用多种分析计算方法,做好多方案比选以验证工作成果,使分析论证和规划方案建立在扎实可靠的基础上。 

第七条 公路网规划分别按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行政区划,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国道主干线、国道网规划由交通部负责组织编制; 

 省道规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负责编制; 

县道规划由地(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乡道规划由县交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部门专用公路规划(包括农场、牧场、林场、矿山、油田及国边防公路)由专用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纳入各省和全国公路网规划中。 

计划单列市的公路网规划纳入所属省、自治区的公路网规划中。 

 编制不同层次公路网规划时,下一层次公路网应服从上一层次公路网布局,跨行政区划的公路网,需在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导协调下进行,避免公路网规划出现断头路。 

各级交通部门应设置规划机构,以确保规划质量和规划工作不间断地深入开展。没有专门规划机构的,可委托持有设计证书的公路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 各级公路网规划编就后,由各级交通部门主持初审,征求各方意见,公路网中连接两个行政区划的公路需征求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的意见,并由上一级交通部门协调一致,经补充修改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国道主干线系统和国家干线公路网规划编就后,由交通部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方面专家进行审查,经修改报国务院审批后组织实施。 

批准后的公路网规划即成为公路建设的指导性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任意修改。执行中如遇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由原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报告,由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第九条 公路网规划由三部分文件组成,即公路网规划报告、图表、主要附件。规划报告外形尺寸按A4(210mm×297mm)装帧,图表与规划报告合并装订。上报文件要求铅印,封皮为白色软皮,审批后的规划文件封皮为湖兰色。 

第十条 编制公路网规划所需经费一律由各级交通部门的建设前期工作基金开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各级公路网规划的编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