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修订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1: 河南省道路运输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修订后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109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第19号交通运输部令予以公布,自201512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确保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持续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修订颁布的重要意义

邮政普遍服务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通信权利,是国家承诺向公民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目标就是基本实现与社会发展相匹配、与用户需求相适应的均等化寄递服务。《办法》的修订,为保障用户合法用邮权益提供了更完备的法制基础,为邮政企业更好的提供普遍服务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规依据,标志着新形势下邮政普遍服务发展与监督管理迈上了更加创新、更加完善、更加规范的新阶段。《办法》的修订及颁布实施,对于贯彻落实《邮政法》,加强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提升普遍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普遍服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七章六十五条,全面扩充了对普遍服务的监管内容,新增了普遍服务保障、服务规范、用户权利义务等章节,提升了监管要求。

(一)关于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为更好的发挥邮政网络作用,实现多元化使用,《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邮政企业发挥邮政网络公共服务作用,提升邮政网络资源使用效率,满足社会多重用邮需求。”

(二)关于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办法》系统建立了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制度。对邮政普遍服务建设资金、邮政普遍服务补贴和特殊服务补贴政策、政府对于邮政设施布局、规划、建设、征收、重建、维护、保护等方面的保障义务,以及禁止境外邮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予以明确。

(三)关于服务规范。《办法》对普遍服务规范予以明确。主要是邮政企业提供普遍服务应当达标,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动态发展;邮政企业利用邮政通信基础设施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得降低普遍服务水平;非邮企业与邮政企业签订委托协议,代理代办邮件寄递业务的,应当守法合规。

(四)关于用户权利与义务。《办法》对用户权利与义务予以明确。一是保护用户权利,明确了用户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知情权、投诉权、申诉权和社会监督权等内容,充分保护用户的合法用邮权益;二是明确用户依法用邮义务,用户是保障邮件安全的重要义务主体,应当遵守禁限寄规定,并按规定填写邮寄单证。用户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有利于保护公共安全,提高邮政服务的质量与效率。

(五)关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邮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企业在普遍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主要制度包括,一是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管理制度,要求邮政企业应当将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机动车辆基本信息通过信息系统与邮政管理部门的信息系统联网;二是普遍服务信息资料报送制度,明确邮政企业应当依法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相关资料,并与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联网。

三、依法落实好《办法》要求的各项工作

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办法》内容,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要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邮政普遍服务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国有企业做优做强做大的重要举措抓实抓紧抓好。近期,要集中精力,突出重点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开展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是国务院明确保留的行政许可,由国家、省(区、市)两级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201410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将该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20159月,国家局制定颁布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细则(试行)》,对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工作进行了细化规定。经营邮政通信业务审批是邮政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强化邮政市场管理,促进邮政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第三十三条对经营通信业务审批进行了规定,并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要求,严格开展审批工作。

(二)加强行政备案管理。《办法》设立了五项行政备案,包括:第十五条“邮政营业场所出租或以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时停限办普特服业务”;第四十九条“邮政企业设置邮政营业场所”、“撤销非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名称、营业时间等信息变更”;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也针对未按要求备案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合理设置备案制度符合中央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既有利于减少邮政管理部门对邮政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又能实现对邮政普遍服务的有效管理。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督促企业按时进行备案,做好对备案材料的形式审查、存档管理、事后监督等工作。

(三)加强监管维护邮权。《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商和境外邮政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邮政服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和仓储等条件”,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邮政通信权是一个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也是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只承诺对外资开放快递服务,并未承诺开放邮政服务。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四)修订完善配套制度。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在认真学习贯彻《办法》的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和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已发布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办法》不一致的,要针对具体情况适用相应的规定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局、省局和市(地)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办法》有抵触的,及时调整和修改。要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落实《办法》的相关配套文件,探索进一步做好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开展《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活动。通过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学习讨论等方式在管理部门内部加强宣传教育,并以适当形式向邮政特邀监督员进行宣传培训;通过各种形式对管辖区域的邮政企业进行宣传和培训,同时督促邮政企业加强内部培训和宣教。要注重通过政府网站、媒体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大众进行宣传,尤其是对社会主体参与经营邮政通信业务需经审批、相关单位接转邮件的责任等内容加强宣传解读,形成舆论氛围。通过宣教培训,加强管理部门、邮政企业和相关社会主体对《办法》确立的新制度、新内容、新罚则的学习和理解,确保各项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落实《办法》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或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国家邮政局

201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