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程序与规则
《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程序与规则》适用于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称“省级”)、各市(地、州、盟,以下称“地市级”)道路运输协会(以下称“各级道路运输协会”)组织实施道路运输(包括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汽车租赁)企业等级评定(以下简称“等级评定”)工作。汽车客运站服务星级评定的程序与规则另行制定。
第一条 申请
道路运输企业申请评定企业等级,应根据本企业(或本次申请)道路运输业务类型,分别填写相应的“道路××(代表‘旅客、货物、危险货物、大型物件’其中之一,下同)运输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式样见附件1-1、2-1、3-1、4-1),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内容见《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编写要求》(见附件5)。
第二条 受理
各级道路运输协会接受道路运输企业的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并对企业提交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受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符合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申请材料审查登记表》(式样见附件1-2、2-2、3-2、4-2):
1、完备性:所提供的“道路××运输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以及各类证明文件、材料是否齐全;
2、符合性:“道路××运输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以及各类证明文件、材料在内容、格式等方面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真实性:各类证明文件、材料是否有明显涂改痕迹或明显违背常理,是否与“道路××运输企业、汽车租赁企业”《等级评定申请表》对应的内容相符。
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通知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补齐或按要求做修改完善,或视情要求企业补充相关证明、做进一步说明,或退回重报,对在限期内不按要求做补充、修改或进行重报的,可视情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该企业取回申请材料。
对于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为B级和在整改期内的企业,暂不受理,待其完成整改后并且质量信誉考核达到A级(含)以上时,再行受理。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按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实施办法》第六条做出的分工,对于不属本级道路运输协会初评、评定的,将申请材料转送上一级或下一级道路运输协会。
(三)制作“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表》(式样见附件1-3、2-3、3-3、4-3),供本级召开“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会议”使用。
第三条 评定
专家委员会评定阶段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由道路运输协会组织召开由运输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三方面专家参加的“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会议”,成立本次“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确定主任、副主任。
(二)由专家委员会主任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专家分组及各组组长;宣读工作纪律、提出有关要求,部署评定工作;听取道路运输协会关于等级评定申请受理情况的报告,接收全部申请材料、相关文件、表格和必要的评定工作办公用具。
(三)由专家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可信性,并对照相应等级条件,根据申请材料中有关数据资料,按照《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有关指标核算方法》(见附件6)进行各项指标核算,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表》所列各项指标、评判是否合格并签名,然后在“审查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
注:对在审查中发现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微小疏漏,除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专家委员会认定的不宜进行补充、完善的申请材料之外,其他申请材料可在专家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补充、完善(或做进一步说明),并视为有效。
(四)专家委员会主任依据职责和权限,视情于每日或必要时召集由副主任、各组组长(分组时)或指定的部分资深专家参加的主任会议,研究解决等级评定中的重要问题,道路运输协会应参加会议并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专家组组长、专家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根据各专家的审查意见分别在“评定意见”栏中签署本人意见并签名。
(六)全部企业的申请材料审查完成后,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会议,汇总评定情况,形成《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报告》。
(七)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总结本次专家委员会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评定初步结果;讨论通过拟提交道路运输协会的《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报告》;向道路运输协会移交全部申请材料、相关文件、表格和办公用具。由道路运输协会宣布本次等级评定的专家委员会评定阶段工作结束,专家委员会解散。
第四条 公示
由道路运输协会会长或其委托的协会其他负责人召集协会办公会议,听取评定工作情况汇报,对专家委员会提交的《等级评定初步结果报告》进行确认。然后将其在道路运输协会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布受理举报部门、联系方式和公示期起止时间,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五条 受理举报
在公示期间,道路运输协会设立的等级评定办事机构或指定的承办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凡以书面形式,署举报人真实姓名(如系单位举报,还须加盖公章)、联系方式的,为有效举报。受理人应如实填写《道路运输企业等级评定受理举报情况登记表》(式样见附件7)。
第六条 核查
公示期满后,根据受理举报情况,有有效举报的,道路运输协会应组织核查组,对被举报企业的相关问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核查组人数不少于2人,由组织评定的道路运输协会派出;核查组前往被举报企业所在地前,应书面通知该地道路运输协会;
(二)核查组到达被举报企业所在地后,可视情与举报人联系,进一步核实举报情况,并不得向任何人透露举报人信息;
(三)核查组应到被举报企业,查看相关原始资料或实地提取相关证据,对举报问题逐一进行核实,但不应做现场表态;
(四)评定的道路运输协会可根据需要委托被举报企业所在地的道路运输协会协助核查。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向派出的道路运输协会如实汇报核查情况并提交《核查报告》。由道路运输协会会长或其委托的协会其他负责人召集协会办公会议,听取核查组的汇报,并通过讨论做出最终决定。
第七条 公告
等级评定最终结果以道路运输协会文件形式公告,并刊载在协会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
第八条 发证
按照谁组织实施等级评定谁发证的原则,由组织实施等级评定的道路运输协会根据等级评定最终结果,为道路运输企业核发等级证书和牌匾。等级证书和牌匾式样由中国道路运输协会统一制定,并在协会门户网站上公布,省级、地市级道路运输协会可按此式样自行组织制作,也可商上一级道路运输协会统一批量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