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助推行业治理现代化

来源: 中国交通新闻网

违反决策程序,冲动决策、盲目决策、违规决策,很可能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严重损害。在此方面,我们已有深刻教训。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布一系列重要文件,对提高行政决策能力和水平提出一系列要求,特别是在依法规范决策程序方面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并确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伴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影响面都在提升,这对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依法决策已成为提高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行政决策是政府部门落实党和国家决策部署、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方式,是指在既定的政策环境下,决策主体通过发现问题、分析信息、拟制方案、议程设置与方案抉择等步骤,制定一定的政策并付诸实施,影响并制约政策目标群体的价值、利益与行为。行政决策法制是规范决策主体按照法定程序保证决策科学、民主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在于决策程序。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党的文件的高度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确立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并确定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2019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将五个方面的程序要求上升为立法规定,并确定了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019年11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决策”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落实这一部署,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明确“着力实现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严格落实、决策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的要求。

交通运输在国民经济中作为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和重要的服务性行业,承担着大量基础设施建设、运输服务质量提升等重要职责。伴随着交通运输事业的高质量发展,交通运输行业行政决策的重要性、影响面都在提升,这对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出了更高要求。2015年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意见》,提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明确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要求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交通运输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2020年10月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优化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决策后评估制度”,“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和改进行业治理的能力”。可见,依法决策已成为提高行业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

依法决策机制是保障决策程序实现的关键

交通运输行业各级领导干部的依法决策能力事关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会对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形成重大影响。交通运输应从多方面入手,持续推进提升依法决策能力。

一是树立依法决策理念。依法决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体现。树立依法决策理念,首先要树立为民决策理念,这是依法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决策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从保证人民长远利益为出发点,以“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情怀,作谋划、定决策,使决策的实施真正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二要树立权责法定理念,这是依法决策的核心和要害。其主旨在于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不越权、不滥权,切实防止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保证决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三要强化决策执行的理念,这是依法决策的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如果不沉下心来抓落实,再好的目标,再好的蓝图,也只是镜中花、水中月。决策作出后,应当明确执行主体、时限、反馈等内容。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制度。依法推进决策后评估工作,要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在实施未达到预期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对决策及时作出调整。

二是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依法决策机制是保障决策程序实现的关键。根据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加强重大决策的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强化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的政策指向,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实现机制。第一,细化“公众参与”的途径和渠道,保障参与广度和参与深度。第二,提高“专家论证”的质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建立专业机构独立论证机制,突出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第三,突出“风险评估”的功能,建立对存在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的强制性评估机制,使“风险评估”成为决策实施的防火墙。第四,加强“合法性审查”力度,建立独立于决策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和运行机制,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作出的决策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第五,提高“集体讨论决定”的实效,建立畅所欲言、群策群立的良好机制。防止个人专断、搞“一言堂”,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三是完善决策问责体系。决策问责是落实依法决策的重要抓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确立了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和责任倒查机制,规定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但支撑这一规定的问责制度存在多元化、碎片化等不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关于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决策失误、违反议事规则等情形的问责情形、处理标准、问责方式并不统一。这对问责条款适用提出了细化的要求。可贵的是,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9月1日施行的《交通运输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对部机关层面的重大行政决策明确了程序性要求,下一步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决策规范化过程中,应关注如下方面:一是实现问责情形的全面覆盖。决策问责是对决策职责履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决策问责情形的设置应涵盖违反职责设定、程序运行、决策执行实施各环节。二是问责标准的规范统一。对“违反决策程序”“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等过错责任与“决策失误”“执行不利”等过错责任兼结果责任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问责方式的合理公正。针对不同问责情形,充分考虑不同的问责标准,建立“批评教育”等轻微处分方式与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移送司法的无缝衔接机制。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法理学博士,交通运输部党校副教授